看了这份报告,阿里还敢胁迫商家二选一吗?专栏

/ 爆料汇 / 2017-09-22 11:12

互联网已进入网络平台时代,一些互联网巨头正向超级网络平台迈进。全球市场中,苹果、谷歌、微软、亚马逊和脸书已然成长为超级网络平台。


国内而言,腾讯、阿里巴巴两大互联网平台未来很可能成为继上述巨头之后的又两大国际超级网络平台,但目前包括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在内的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了国内的超级网络平台。


因此,互联网实验室对中国电商领域超级网络平台垄断行为及治理的研究,在综合考量平台垄断行为表现、社会关注度、超级网络平台地位等因素后,选取了阿里巴巴作为研究对象。


阿里巴巴已成为中国超级电商平台

 

经过18年的持续创新与发展,阿里巴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经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超级网络平台,引领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奇迹,解决了千万人的就业问题、改变了亿万人的消费方式,让商品的流通不再受地域限制、促使无数并不相识的卖家与买家之间达成交易,践行“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的使命。


2017年,阿里巴巴市值突破4000亿美元,与国际超级网络平台的差距进一步缩小。2017财年,其全年GMV(总销售额)达到3.77万亿人民币,相当于中国第六大省GDP总额。


马云公开表示:“我们也许在4年后就会成为中国第一大省,超过广东。电子商务应该成为第五大虚拟经济实体,除了美国、中国、日本、德国。”。年度活跃用户数量达到4.54亿,占到中国网民用户62%的比重,且单位活跃用户GMV数额高达8297元。


经过17年的发展,阿里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电商平台,并通过投资并购的方式掌控着该行业重点细分领域的绝对市场份额,占据着市场的支配地位。


而随着阿里竞争力不断提升、资源日益丰富,其对外投资也越来越多,业务版图迅速扩张,对包括互联网行业在内的多个领域都产生着重大影响力。


从B2B到B2C业务,到大数据、到金融、物流,再到文娱、健康产业等,任何领域中有价值的公司都将成为阿里投资的目标,从而建立阿里的全版图影响力。


伴随阿里巴巴的进一步扩张及国际化步伐加快,与全球化的超级网络平台的差距日益缩小。但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巴巴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其不规范行为也愈演愈烈,引发业内高度重视。

 

阿里巴巴不规范的竞争行为

 


回顾阿里18年的发展历史,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分别为“谋求生存”阶段(1999年-2007年)、“巩固地位”阶段(2008年-2010年)、“追逐利益”阶段(2011年-2014年)和“掌控资源”阶段(2015年至今)。


在每个发展阶段,阿里都表现出一定的竞争策略,在为其带来更多收益和资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不规范竞争行为。因而,对应着阿里发展的不同阶段,其不规范竞争行为也在实施范围和力度上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演变。


下图也全面揭露了阿里巴巴在2003年以来不规范竞争与垄断的事实。


 

 

其中今年618“二选一”的政策再次将这种行为升级。


据悉,今年618,阿里不仅要求商家不参与京东平台促销活动,还要求商家关闭在京东平台的店铺,甚至要挟商家发微博指责京东。随后,裂锦和七格格等服装商家纷纷退出京东,并有商家发微博指责京东锁定后台等行为。


这些不规范竞争行为,部分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从市场份额、企业实力和进入壁垒来看,阿里巴巴明显占据中国网络零售市场(包括B2C和C2C)的市场支配地位。目前,淘宝在C2C市场的份额近100%,天猫在B2C市场的份额也高达57.7%。


得益于在电商领域的先入优势、规模经济等因素,阿里巴巴对其他竞争者构成了较高的进入障碍。依赖于市场支配地位,阿里巴巴实施了限制天猫商家与第三方交易的“二选一”行为,已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不规范竞争行为内外因素兼具,垄断危害不容忽视

 


探究阿里巴巴不规范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发现,一方面,平台属性与“马太效应”,决定先发优势,阿里巴巴快速成长为电商寡头。


为了继续维护既得利益和平台独占性,阿里巴巴通过各种方式围堵和封锁竞争者的道路,并以扩张来降低风险和谋取效益。同时,自身对资源的巨大需求也促使其不断的抢夺资源。


另一方面,在中国反垄断态度“审慎”的背景下,以往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先例鲜有成功,不少企业利用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因素打擦边球。此外,现行法律对互联网反垄断的滞后与制约,扶持与规制不对等,也成为垄断行为猖狂的原因之一。


而对于危害,作为超级网络平台,阿里巴巴的垄断行为危害巨大。


一是,有损行业的健康。


阿里曾推动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近年来的一些不规范竞争行为已经对行业生态健康造成损害。阿里培育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早期市场,创新了电子商务交易的模式,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然而,随着阿里体量的不断壮大和电商业务创新面临增长瓶颈,对维护市场优势竞争地位的诉求却不断增强。为此,阿里不惜利用其优势地位在行业内发起不正当竞争,其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危害已经引起了用户、行业和政府的关注。


频繁祭出“二选一”,不仅严重打击了同行、损害商家,更降低消费者购物体验,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同时,阿里巴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会消耗自身和行业内其他企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我国电商领域的长远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损害国际竞争力。

此外,阿里巴巴利用把控平台数据优势,形成“二政府”,将不可避免的侵蚀政府公权力。


二是,阻碍中小企业的创新。


中小企业是社会创新的主体,是中国产业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对提升国家技术创新能力和增强我国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价值。阿里平台承载了数量庞大的企业和个人卖家,若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遭到破坏,会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也伤害企业的创新动力,阻碍社会创新力量的成长。


阿里巴巴为保垄断地位,一方面强力打压竞争对手、限制创新技术推广,造成竞争双方疲于应战而怠于创新,严重影响了中国电商领域创新活力。


另一方面压榨、绑架平台商家,导致商家再投资空间小、创新动力不足。同时也催生不正“创新”之风,面临创新能力丧失危机。为夺用户,商家使用“歪门邪道”,仿货、假货、刷单等行为极为盛行,致自主创新力退化。


三是,固化新经济的福利。


阿里创造了经济发展的新模式,直接或间接推动了我国新经济的多样化发展。肯定阿里对新经济的贡献,不是否定其他企业的成绩,但更不应否认阿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带来的危害。


互联网行业的“鲶鱼效应”让强者恒强,阿里正是利用了平台的网络效应在资本市场形成了“赢者通吃”的局面,并利用赢者通吃的文化让创业者必须选边站,要么被并购、要么被挤出市场。


同时,投资并购形成新垄断,影响着每一个消费者。阿里已经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投资了几百家企业,并仍在不断扩大投资企业的范围和数量。阿里巴巴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并具有基础设施一样的影响力。


可以不夸张的形容为“阿里吼一吼,人民抖三抖”。


四是,影响国家政经安全。


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资本安全则是网络安全的重要体现。阿里作为中国互联网领域市值最高的企业,发挥了重要的基础设施作用,承载了海量用户的信息资源。但包括它身份、投资和数据在内的多种风险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对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存在威胁。


首先阿里巴巴的VIE结构,造成国内资本流失在所难免,更带来了政治、经济安全隐患。其次,阿里巴巴对媒体的渗透及专家学者的公关,无疑将屏蔽甚至左右独立第三方舆论。再次,阿里巴巴拥有大数据资源,威胁国家网络安全。最后,出海综合性风险增加,易反噬国民经济安全。

 

规范电商平台竞争与反垄断的建议

 

(1)互联网发展靠市场,规制靠法律


鉴于垄断规制问题复杂多变,政府应一方面主导或引导理论研究,加强新型管治经济学研究,用先进的治理理念及模式来全民思想。另一方面更需要多方合作,建立社会协同治理模式,在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强制力保障的基础上,将行业协会监管、企业自律和民众监督纳入治理体系中,产生协同效应,强力规制垄断。


当前公众对反垄断法的认知度和关注度普遍偏低。


尤其是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对反垄断知识及垄断事件关注的不足无疑将助长垄断者嚣张气焰。因此,政府首要任务就是加大反垄断法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好社会监督功能。


(2)坚持依法治国落地,增强执法严肃性和威慑力


规制互联网电商领域的垄断行为,必须要发挥法律的威慑性作用。法律应当成为受害方保护自己的武器,也应该是被诉方自我证实的工具。强化法律在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力量,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地。


法律制度的存在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落地的关键在于执法主动性和严肃性,并产生威慑力。互联网反垄断问题很复杂,就造成了国内监管机构对行业垄断行为的主动监管不多,甚至是有意回避对垄断的执法问题。带来的结果就是迄今为止国内互联网反垄断影响力最大的“3Q大战”案件判决后就未能再有新案例的产生。但不代表行业内没有垄断问题的存在。


公正的法律和严肃的执法可以对双方都产生积极影响,而一味回避法律或执法不公只能助长市场的不正之风,最终损害行业的长久利益,也会破坏法制建设的进程。

从执法现状看来,单以约谈、警告、谴责等论道方式已不足以威慑阿里巴巴垄断,要靠《反垄断法》进行严格制约。


首先,相关机构应主动执法,严肃对待垄断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查,积极响应相关投诉、举报等案件,并通过严谨、科学、细致的立案调查给出公平、公开、公正的判定。


其次,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进行细化,并根据垄断新形势进行及时修订。最后,政府应探索建立社会协同治理体系,将行业协会监管、企业自律和民众监督纳入治理体系中,强力规制垄断。


此外,鉴于单个商家和消费者垄断诉讼成本高昂的难题,建议尝试建立针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垄断受害者的众筹诉讼机制。通过协同多方的力量对互联网行业一些领域的典型垄断行为进行主动诉讼,提高社会对垄断的监督作用。


针对反垄断面临的现实困难,我们建议在普法宣传的同时,尝试建立垄断受害者众筹诉讼机制。众筹对象包括典型受害者、资本、专业律师、经济学家、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通过协同多方的力量对互联网行业一些领域的典型垄断行为进行主动诉讼,提高社会对垄断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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