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 这44个“负面行为”将影响主办券商职业质量考核结果专栏
即将到来的8月,一项新修订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将对主办券商的职业质量评价结果产生影响。
2017年7月14日晚,全国股转公司公布了修订后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调整后的负面行为清单自2017年8月份月度评价起正式实施。距2016年3月30日全国股转公司首次推出《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至今,已历时1年零3个月。
全国股转公司新修订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从总数上由原来的35条增加至44条,多了9条。
新规定负面清单仍涉及四大行为类别,包括:推荐挂牌负面行为、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交易管理负面行为、综合管理负面行为。引人注意的是,新规更加具体。
挂牌公司董监高信息+涉税信息需报送正确
针对推荐挂牌负面行为问题,新规作了更加细节的规定,新增信息披露、回复、程序和形式等情况。
推荐挂牌时的信息披露文件未按规则履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信披文件存在内容错误都被包含在负面行为在内。并且,全国股权公司在新增的“回复”项中明确了挂牌过程中的有关不良回复的情况类型,分别为:未按照反馈意见要求回复;中介机构意见前后矛盾;针对同一问题反馈三次(含)以上。
针对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新规增加了日常业务、股票发行、信息披露、监管意见函或问询函的具体范围。
日常业务问题中,新规新增了“报送的挂牌公司董监高信息有误”,主要指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报送的挂牌公司董监高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等信息有误。
对于信息披露问题,也要求按时准确提交定期报告事前审查表;信披文件应更正/补发但未通过BPM系统的更正/补发通道也属于负面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与旧规中仅“因持续督导履职不力被股权出具监管意见函”不同的是,新规要求,“主办券商收到问询函,且问询后发现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同样属于负面行为。
此外,还新增了“报送的挂牌公司涉税信息不准确”。
做市商需按时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
针对交易管理负面行为,新规修改了配合监察工作的内容,新增内容为:对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的客户监管不力;未落实《关于协助落实相关自律监管措施的函》等函件的要求、其他行为。有关做市商报价的行为未有改动。
针对综合管理负面行为问题,业务申请及备案新增“做市商未按时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同时, 新增了股份登记一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股份登记时,股份明细表中账户名称、证件号码、股份数量等出现错误,严重影响挂牌公司登记股份;主办券商未按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要求发布公告;股份登记时,严重影响挂牌公司办理股份登记的其他行为。
股转公司称,此次修订新规是为完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制度,进一步满足监管需要,适应市场发展。新规正式实施后,不溯及调整实施前已公布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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