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游戏直播的又一起诉讼近日宣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书,要求西瓜视频立即停止直播《王者荣耀》的行为。
关于该起案件源自2018年11月,腾讯起诉西瓜视频的运行公司,称该公司在并未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王者荣耀》这款游戏直播等行为严重侵犯了腾讯方面的著作权,对腾讯方面的直播市场运营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有趣的是,就在几天前的2月14日,腾讯游戏发布了关于”直播行为规范化“的公告,针对直播内容、主播行为、契约精神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公告提出 12 条直播倡议,严禁不遵守契约的行为,维护著作权版权方权益,不得散布传播低俗、不雅信息等。
就像是一套组合拳,腾讯以这样的方式正式向外界宣告了自身对于游戏直播版权的利益。游戏直播的版权归属也该到了理清的时候了,因为游戏直播产业已经进入了真正的迈向成熟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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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有关游戏直播版权的争议在游戏行业内早已经屡见不鲜,时常发生。
在腾讯起诉西瓜视频之前,中国游戏行业的另一巨头网易也曾对直播平台进行过诉讼。2014年,网易就旗下游戏《梦幻西游》起诉YY直播,在诉讼当中网易指出涉案电子游戏即《梦幻西游》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于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利。
而YY则表示,网易公司并非权利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且游戏直播是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属于的个人合理使用。
2017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YY直播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游戏画面,并赔偿网易经济损失2000万元。
此外,火猫TV的母公司上海耀宇也曾也对斗鱼发起过诉讼,火猫方面负责人表示,火猫TV母公司上海耀宇传媒2014年与完美世界签署了关于DOTA2赛事的战略合作协议,火猫TV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而斗鱼TV无视火猫TV的各项权利,多次进行盗播侵权并为此谋取商业利益,给火猫TV造成数千万的损失。
2016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件作出二审裁决斗鱼公司需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并在斗鱼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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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这一次腾讯对西瓜视频的诉讼,我们可以看到,在游戏直播行业就版权的问题虽不算多,但也时有发生。
但是需要注意,腾讯对西瓜视频的诉讼、网易对YY的诉讼,本质上和火猫TV对斗鱼TV的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
华东政法大学的教授王迁曾经说过这么一段话,
“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其竞技活动本身并非作品,对其技巧或比赛策略的设计也不是作品(因为思想无版权)。同时,即使竞技体育活动也带有一定美感,只要该美感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同样不能予以保护。
如果对竞技体育活动或对比赛策略的设计作为作品加以保护,恐怕天下的比赛大多办不起来,因为各类比赛涉及的技巧是相当有限的,一旦为某个人加以垄断别人就用不成了。你能想象将姚明扣篮的动作作为作品加以保护,使其他篮球运动员不能模仿么?”
所以一般的体育赛事比如足球、篮球这种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体育比赛没有作者,他不是作品,而是按照既定的流程和规则去进行,因而原则上是不构成侵权的要素的。
但是,如果这个体育赛事有明确的组织者且明确了现场直播赛事活动的权利,那么其他机构在进行拍摄或者直播,那么就将侵害赛事组织者的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因此,在火猫起诉斗鱼TV的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将其首先视为是一项对财产权的侵犯,作为当时亚洲邀请赛的独家转播方,火猫TV拥有这项赛事的所有与直播有关的权利。
亦如足球、篮球当中的各项赛事,没有获得版权的情况下进行播放,这是明确的侵权行为。
这一点,在游戏直播行业到今天来看已经达成了共识,一些电竞赛事如LPL、KPL等,如果没有版权拥有方的授权就进行直播,就一定是侵犯了财产权,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因此,如斗鱼、虎牙等游戏直播平台近年来,在其运营支出这一项当中,有一大块就属于赛事版权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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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的版权归属已经被明确,但关于游戏直播的版权,这几年却一直处于一个模糊的状态。
如果类比足球、篮球等体育运动,看上去玩家对游戏进行直播的二次创作是不侵权的,但是区别在于足球、篮球属于公共事物,似乎每一项体育运动都是,也就是无论足球、篮球、网球,它是没有明确的著作权的,但是游戏是有的。
在广州法院对YY的判决书当中看到,广州法院认为YY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之著作权。
而在广州法院对西瓜视频的判决中也提到,腾讯方面提交的《王者荣耀》游戏部分logo、地图等游戏主要元素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王者荣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王者荣耀》的游戏代理及维权授权书足以证明,《王者荣耀》的著作权稳定性较高。
然而,有学者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当中呈现的画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因在于这些画面很大程度上是不可复制的。
而在YY对网易诉讼的进行的解释当中,我们也看到YY提出的“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玩家的即时操控等都是无法复制的“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运动力量和技巧”。也就是“思想无版权”的概念。
针对玩家的即时的游戏画面和著作权的关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崔国斌表示,
“区分游戏的类别非常重要,这直接体现于玩家在网络游戏直播过程中的画面控制权。在竞技类游戏中,玩家想的是与队友合作,以最快捷方式杀死敌人。尽管玩家的表现会呈现在画面当中,但玩家不是在创造作品,谈不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但在非竞技类游戏中,一般具有展现个人创造力的部分,如慢动作游戏中如何盖房子、如何盖城墙、如何装修等,这些均体现出个性的选择与独创的表达。此时玩家是思想表达者,而非单纯技术性的参与者,并可能会对最终游戏画面作出独创性的贡献,也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简单来说,现在的大部分游戏,只要玩家在游戏内的所有行为动作没有脱离游戏厂商在设计游戏时的预设,那么著作权就应该归游戏厂商所有,而如果一些行为动作脱离了游戏厂商的预设,或者游戏厂商在设计游戏时就是开放式的,那么最终的游戏画面的著作权有可能归玩家所有。
举例去看,类似《王者荣耀》、《英雄联盟》这样的游戏,可能某个玩家在某一局游戏某一个时间点进行的操作,至今为止不可完全复制,但玩家依旧不是这个画面的创作者,因为他所使用的技能等都是在游戏厂商预设的程序下完成的,而不是在创作,只能说是再组合。
但是如《我的世界》这样的开放式游戏,玩家建造某个建筑,这个建筑此前从未出现过,那么对这个游戏画面,玩家是有可能享有著作权的,而不是游戏厂商。但这里也仅仅是“有可能”。
关于这一点上的争议,我们只能说根据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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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我们需要去区别对待,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广州法院认为YY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法院所遵循的是游戏的画面、音乐等版权则是明确存在的。
在《著作权法》的第四十七条民事责任第(八)小条当中提到,“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直播的本质亦属于另外一种形式的录音录像,也就是说,目前有关游戏直播版权的界定,实际上根本还没有走到“玩家即时操控游戏画面”这一步,游戏画面、音乐这一块基本上已经属于侵权,侵犯了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关于游戏直播版权的归属,实际上应该没有任何的争议,它的权利应该归属于游戏厂商所有。
在2015年的年初一位玩家通过LOL自带的OB(观察者)功能,将Faker当时的游戏画面在Twitch上进行了直播。
但是Faker本人是当时与与直播平台Azubu有签约的,他的比赛直播权是属于Azubu的,而这个玩家在将比赛内容直播到Twitch上时并没有得到Faker以及Azubu的同意。
Azubu以违背DMCA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为由要求该玩家停止直播,并称他们拥有该玩家所直播内容的直播权。
尽管LOL开发商Riot最后终止了该玩家的直播,但Riot总裁及联合创始人Marc Merrill并不认同Azubu给出的理由。
“Azubu以DMCA为由终止Twitch上的直播并不合法。与Riot不同,游戏内容不属于Azubu。”Marc Merrill说。Riot之所以关闭该玩家的盗播,是因为“不仅损害了Faker本人的利益,还损害了职业选手们直播合作的未来前景,而直播合作是韩国电竞生态系统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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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游戏之直播作为游戏行业的一个衍生,本质上是和游戏厂商是相辅相成的,是一种合作共赢的关系。其中最显著的例子毫无疑问就是《绝地求生》,这款游戏的火爆,很大一个原因是直播平台的功劳。
但是相互需求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的侵犯各自应有的权利,在西瓜视频针对诉讼时所提到的,“直播并不会给游戏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会使游戏直播的观众转化为游戏玩家,增加游戏的知名度和收入。”
然而这并不能成为侵权的借口,在直播过程当中,西瓜视频并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而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标的。主播们同样也是如此,直播游戏的过程并不是一般玩家的娱乐,同样也是以商业利益为目标。
因此这不是一种单纯的输送关系,而是相互之间的各取所需。这个过程当中,明确各自所拥有的权益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产业的进步。亦如虎牙的上市,其在上市之前最大的一个动作是接受腾讯的入股,之所以接受腾讯,很大程度上就是在于消除其版权方面所存在的隐患。
在这个节点之上,腾讯发布关于”直播行为规范化“的公告,针对直播内容、主播行为、契约精神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既是保护自身应有的权利,明确自身的责任意识,也是为了推动游戏直播这个产业更好的前进,因为这个产业发展的更加规范,更加成熟,其实对于腾讯自身也是有益的。
试想一项如果主播在直播过程当中损害了游戏厂商的品牌,我们又该如何去看待这样的结果?亦如丁磊当年在回答有关YY诉讼时提到的,“这是因为这家公司在直播网易《梦幻西游》的时候,中间插播了大量广告,而且通过广告将观看《梦幻西游》直播的用户导流到一个网页游戏上。在交涉未果后,我们就启动了起诉程序。”
只有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并更好的去运用权利,履行责任,这个产业才能算是真正的健康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