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优步合并2年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接手对其反垄断调查

业界
2018
11/17
10:49
刘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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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合并2年多,此桩并购案是否涉嫌垄断尚无定论。11月16日,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在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披露滴滴优步合并案的反垄断调查最新进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依据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对滴滴优步合并案进行调查。并称,反垄断局正在研究互联网竞争规律和特点,全面分析评估该交易对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的影响,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利的垄断行为。

“滴滴收购Uber”并未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和Uber中国业务宣布合并,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并和Uber全球相互持股。该案曾引发广泛关注。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将让打车软件市场大部分份额集中到一个主体之下,或将导致垄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就此做出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集中之前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但让外界觉得蹊跷的是,此桩合并,并未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2016年9月,时任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曾表示,并未收到滴滴提交的申报。

就此,滴滴方面曾回应称,由于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不需要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

南都记者了解到,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滴滴并购Uber”,即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第1款所规定的“经营者合并”,符合经营者集中的条件。

为防止经营者集中、造成垄断,《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对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可实行事前申报或事后审查制度。

2016年,商务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滴滴优步中国的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备受外界关注的是,这一调查至今尚未公布结论。

而今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商务部反垄断局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而此番最新表态,意味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接手对该案的反垄断调查。

调查启动两年,仍未公布“立案”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旭告诉南都,《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务部举报。对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未依法申报嫌疑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展开调查。

在反垄断调查时限方面,《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则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30内,向商务部提交相关资料。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   

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不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商务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

但刘旭同时也向南都指出,上述规定仅对经营者集中调查“立案”之后的期限有所限制,而对立案之前的调查期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在商务部公布已启动“调查”后的2年期间,都未对外公布有关“立案”的情况。

刘旭同时向南都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生效十年,截至目前,尚没有任何一家中国互联网企业依法向反垄断局申报过并购案,也没有被公开处罚过一例。

相比之下,今年新加坡竞争委员会用了不到半年时间,查结了Uber与Grab并购案,并最终禁止了该案。“同为互联网行业的新兴业态,类似的并购模式,涉及同一家企业,新加坡执法者已经走在了中国同行前面。”刘旭呼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应及时披露案件调查进展,及时接受社会监督。

滴滴是否垄断仍存争议:若判定垄断可要求其回到并购前状态

近来,滴滴网约车平台屡曝安全事件,让社会各界重新聚焦其是否涉嫌垄断问题。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应为首先考虑的因素。

有学者撰文指出,要分析滴优合并案是否具构成垄断,须从相关市场的界定、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所占的市场份额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认定。

刘旭认为,2014年2月14日滴滴快的合并后已经在全国出租车叫车平台取得了支配地位,并利用这一支配地位在全国400多个城市的专快车市场获得了支配地位,滴滴在2016年8月收购优步中国后,进一步巩固了在各地受监管的专快车市场和不受交管部门监管的顺风车市场支配地位。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合并过程中参与的各方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标准,则这一合并将会构成以经营者合并方式造成的经营者集中。无论是否被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垄断,客观上来说,滴滴在合并之后便占有了网约车领域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具有了绝对的优势,那么就会给网约车市场后来的进入者造成过高的门槛和绝对的劣势,因此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

也有观点认为,目前并不能判断滴滴网约车平台是否处于垄断地位。不过,这种一家独大的状态导致竞争少、服务意识不足、投诉和相关后台服务管理不到位、对乘客和车主的管理不对等将产生很多负面影响。

若被判定涉嫌行业垄断,滴滴面临怎样的处理?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经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可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其他必要措施,让其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此外,《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南方都市报    记者:刘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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